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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春鑒定~典型案例】淺析因工程變更而引發(fā)的工程類別爭議的法律依據
(2018/12/29)

引言:
       本期,小編將向大家介紹因發(fā)生工程變更,繼而引發(fā)雙方在結算時對工程類別發(fā)生爭議的糾紛案例。本案背景并不復雜,爭議焦點也只有一個及工程類別,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卻分歧很大。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背景案例
       該案所涉為**小區(qū)13#樓工程類別的爭議。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建筑工程公司就于2001年3月13日簽訂協議書,將**小區(qū)13#樓交由建筑公司施工;2001年12月17、18日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分別下達市建規(guī)審字(2001)054、055號文將同意原設計方案做調整,將13#樓的結構由一個整體住宅變更為13#樓A、B、C,原設計的平面位置、層數、高度均發(fā)生變化。變更后沒有再進行招標,沒有再訂立合同。隨后,原被告雙方在接算時,對13#樓的工程類別選用發(fā)生爭議。
二、爭議焦點
       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只有一個,即工程類別。原告認為無論變更設計前還是變更設計后,該項目都是作為一個單位工程進行整體發(fā)包、驗收、備案。2005年12月30日,13#樓工程主體驗收時也是作為一個單位工程驗收的,因此認為結算時應該按照一個單位工程確定工程類別。被告認為13#樓分成A、B、C之后,其平面位置、成熟、高度均發(fā)生變化,故A、B、C應該按照各自適用的工程類別確定造價。
三、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依據法院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司法鑒定申請書、變更資料匯總、終期支付報表、施工圖、竣工圖等鑒定資料,作出如下鑒定意見:
13號樓A段建筑物為六層,其中1至2層為框架結構,3至6層為磚混結構,建筑面積5158.0㎡,檐高18.67米,其工程類別為三類工程;13號樓B段建筑物為八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6682㎡,檐高28.2米,其工程類別為二類工程;13號樓C段建筑物為六層,其中1至2層為框架結構,3至6層為磚混結構,建筑面積5200㎡,檐高18.87米,其工程類別為三類工程。
四、法律依據
       依據《建筑施工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4.0.2單位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2)對于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能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13號樓A段、B段、C段是具備獨立的施工條件,并且能形成獨立的使用功能的三個單位工程。
       雖然原告對判斷為單位工程的依據有異議,但鑒定機構認為《建設工程分類標準》、《概算編審規(guī)程》以及《建筑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等工程類規(guī)范均有單位工程的定義且標準相同,他們采用了《建筑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只是因為該標準對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的劃分最為詳細、系統(tǒng);該規(guī)范也是整個工程驗收、建立留檔資料的規(guī)范。
       按《陜西省建筑工程綜合概預算定額》(一九九九)中第九頁第十頁中注“2.一個單位工程由不同結構形式組成時,以占地面積最大類別為準”可看出工程類別的劃分是以單位工程為基礎。
       按《陜西省建筑工程綜合概預算定額》(一九九九)中一般土建工程類別劃分表中規(guī)定,13號樓A段1至2層為框架結構,3至6層為磚混結構,建筑面積5158.0㎡,符合建筑面積≥5000㎡屬于三類工程;13號樓B段建筑物為八層,框架結構,檐高為28.2米符合檐高≥28m屬于二類工程;13號樓C段建筑物為六層,其中1至2層為框架結構,3至6層為磚混結構,建筑面積5200㎡,符合建筑面積≥5000㎡屬于三類工程。同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竣工驗收資料顯示,該工程驗收時按三個單位工程驗收,單位工程名稱一欄分別為**小區(qū)13#樓A段、**小區(qū)13#樓B段、**小區(qū)13#樓C段,該資料簽字蓋章齊全,清晰可辨。

小結:
       本期,小編和大家一起探討了因工程變更而引發(fā)的工程類別爭議的法律依據的問題。從案例背景、爭議焦點、鑒定意見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探討,歡迎大家對鑒定意見和爭議問題留言發(fā)表不同見解,讓我們一起探討,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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